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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如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應重新提出申請

  某民眾之女原設籍於A縣,並領有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下稱育兒津貼),後因該名子女之戶籍遷入臺北市,A縣鎮公所乃自戶籍遷出次月起廢止育兒津貼享領資格。1年後,該民眾向北市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經核定自受理申請月份起發放育兒津貼。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應追溯自戶籍遷入北市次月起核發。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6款規定,育兒津貼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原則上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育兒津貼(例外: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107年8月1日起2個月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07年8月發給)。本案該名子女之戶籍雖已遷入北市,但於戶籍遷入1年後,始向北市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且其申請案並未符合得追溯發放之情形,故北市區公所核定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育兒津貼,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申領育兒津貼,應注意相關申請作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註: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6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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