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駕駛行為如有下列情形,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除當場禁止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內湖分局呼籲,蛇行、競速、甩尾等行駛行為,均屬危險駕車,恐嚴重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並破壞地區安寧秩序,本分局將持續結合環保、監理等單位,針對轄內易發生危險駕車之熱時、熱點,編排相關防制及靜城專案等勤務,加強攔查、取締,請用路人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勿以身試法,以保障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