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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就其承攬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約定之工作,對該外國人身分負有查證義務

事業單位就其承攬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約定之工作,對該外國人身分負有查證義務臺北市某公司遭查獲非法容留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於工地工作,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該公司主張非法勞工是工地承包商的下包承攬人僱用,非該公司僱用或容留,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該公司縱然將工地部分工程委外施作,對工地承包商指派之外國人身分仍有查證義務。該公司與工地承包商雖簽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未經許可之外籍勞工不得在該工程從事工作,一切後果由工地承包商完全負責;但民事契約之約定並不能排除該公司依就業服務法所應負之責任,否則等同人民可以私法契約方式,將法律明文之強行、禁止規定轉嫁、規避,這並非立法的本意。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將業務委外,而承攬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承攬契約約定之工作時,事業單位仍應善盡查證承攬單位所指派外國人身分之義務,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受罰。附註:本件事實涉及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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