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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審查基準 4類從業人員工時制度自9月1日起生效

北市勞動局配合勞動部相關公告事項,修正「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的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計有四大類從業人員,相關修法內容刊登於北市府公報110年第155期

  勞動局表示,本次修正內容為增訂第一類第8點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第二類第10點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與第11點陸域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及離岸風場興建期的陸上組裝從業人員;第三類第30點市場徵信業僱用的不動產估價師;第四類第2點離岸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類別人員。

  勞動局舉例,第一類第8點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新修的工時限制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但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 不得超過 240 小時」。

  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申報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所需約定書及各類書表範例將於110年9月1日更新,可至北市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

  陳信瑜表示,雇主若想申報核備本次增訂的陸域風場及離岸風場從業人員,請務必檢附承攬契約/合約書中有關承攬項目及當事人用印頁次。另外此類人員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較為特殊,請雇主隨時注意勞工身心狀況,並採取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防措施。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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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