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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落實防疫措施 提供消費者安全消費環境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23日防疫記者會指出,自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且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美容美體業屬有條件開放行業。
     為兼顧美容美體業者生計及消費者安全,經濟部110年8月9日公告訂定「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供業者及從業人員遵循,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工作人員管理:
  1. 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天,未滿14天或未接種者每7天進行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
  2. 服務期間全程佩戴口罩,服務前落實手部清潔消毒,服務後佩戴之口罩、手套及相關廢棄物立即丟棄處理。

二、環境清潔消毒:

  1. 每張美容床及座位應間隔2公尺並應有隔板、屏風或布簾等阻隔物,包廂式服務不可全關門。
  2. 每位消費者服務後即進行相關儀器設備(美容椅、美容燈、躺椅等)、美容護膚器材或座位等之消毒,或更換一次性不織布覆蓋布巾。

三、消費者服務管理:

  1. 全程佩戴口罩,採預約制,不得提供「須拿下口罩且無可阻隔飛沫之頭臉部防護箱」之服務項目。
  2. 提供下一位消費者服務前,應清消並至少間隔15分鐘。

四、疑似病例應變措施:PCR陽性者或疑似病例均不可提供服務。

       商業處呼籲本市美容美體業者及從業人員於營運期間須依指引落實防疫措施,打造服務與防疫兼顧的營業場所,使市民得以安心消費。

附件: 經濟部110年8月9日訂定「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范國敦 02-27208889/1999轉6525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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