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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 可減輕處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並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今(110)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處罰標準,對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的規範,惟對於故意逃漏稅額者,按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訂最高倍數裁處罰鍰,促使對短漏繳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裁罰更公平合理。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出租等變更使用情形,應於30日內申報改課,如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漏稅情事,除補稅外,還會被處2倍以下罰鍰;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或減免課徵地價稅,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稅條件時,若未依稅法規定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基於納稅者權益考量,稽徵機關於查獲逃漏稅裁處罰鍰前,應審酌違規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情況,並考量承認違章且已補繳稅款的客觀情況,適用合宜的裁罰倍數。所以,修正後就不同漏稅額的處罰並已補繳稅款等情形,給予減輕處罰的適用。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及土地使用情形若有改變,一定要確實向稅捐機關申報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而被查獲或被檢舉時將會被補稅、處罰;如被查獲有應補稅款時,請儘速繳清,以減輕罰責。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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